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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朋友圈侮辱他人被判连发3日朋友圈道歉

时间:2018-05-04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1310 次

    女子宋某在朋友圈发布陈某的视频资料,并附加侮辱性文字。虽然之后宋某又发朋友圈道歉,仍被陈某起诉,索赔5000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3日向陈某赔礼道歉。


女子陈某是辽宁一名出租车司机,2017627日,宋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有陈某影像的出租车视频资料,并在该视频下面附加了侮辱性的文字。之后,宋某删除了该视频资料及文字。

 

为此,陈某将宋某起诉到法院,称宋某在微信群里辱骂她,并把她驾驶的出租车照片发在网上。宋某的行为损害了她的名誉,给她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要求宋某停止侵害,在微信群里消除影响,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宋某辩称,陈某和她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已经五年了,她知道这个事情后,阻止丈夫与陈某来往。

 

事发当天,陈某用车来堵她、骂她,她就对陈某的行为进行了录像,然后将录像发到微信朋友圈,“是为了告诉我的朋友,如果我被撞死了,就是陈某干的。”

 

宋某称,她在视频下面书写的文字,不是污蔑陈某而是陈述事实。是陈某有错在先,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宋某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有陈某影像的视频资料并附加侮辱性的文字,足以降低陈某的人格,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宋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宋某所附加的文字内容显示,并不是为防止意外而发布的,因此对宋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宋某已实际删除了视频资料,客观上已停止了对陈某的侵害,宋某还应在其朋友圈内消除影响,并向陈某赔礼道歉。关于陈某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因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到的伤害足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因此对陈某的此项诉请无据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三日向陈某赔礼道歉。(记者 汤洋)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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