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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车辆购置税新规的“两端”效应

时间:2019-05-27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1352 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7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此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条例”到“法”,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按照新规,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71日后,车辆购置税税率就维持稳定,不会再有税率优惠的利好了。此举引发议论,有网友提出得赶在71日前去买车。应该说,这是新规带给市场的正常反应,消费者对新法律、政策反应敏感,凸显市场法治水平高、规则意识强。但是,市场的敏感也折射两个方面:一方面,舆论会通过“标题党”的方式给受众传递“重点”,消费者看了“重点”后对新规失去全面了解的耐心;另一方面,消费者会以利己心理去解读新规对自己好不好,因此也失去通读和了解新规全文的兴趣。

 

就车辆购置税新规而言,舆论和消费者关切的是税率统一、不再有小排量车的税率优惠,这让消费者产生了新规会增加购车成本的印象。鉴于此,需要从两端厘清新规的实质内涵。

从消费端看,新规似乎取消了小排量车的购置税优惠(减半),购车族似乎吃亏了,从长远看,购车者的购车成本并未直接增加。

 

购车者不妨这样理解,老规定或有购置税优惠,也能通过砍价和销售者达成最终价格,但在缴纳购置税时则以指导价为准。新规则以实际成交价格缴纳车辆购置税。就购车个例而言,很难说哪种方式对消费者更有利。但从购车者整体利益看,由于购置税率的稳定性,以及实际成交价格普遍低于指导价格,购车者的优惠更具确定性。

 

而且,购置税优惠本身就不可持续。一方面购置税属于法律,随意调整不具法治严肃性,因此需要通过严肃的法律升格予以固化稳定。另一方面,对小排量汽车的购置税优惠,是基于环保、交通以及车市初始阶段的惠民措施。随着清洁能源车辆的出现,以及中国车市的成长,购置税优惠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购置税实现法定升级势在必行。从消费端理解新旧规定的优惠,不能紧盯购置税税率优惠的单一指标,而要从指导价、成交价、购置税税率等多个指标去衡量购车成本。

 

从供给侧看,购置税新规的意义在于法治规范。很多汽车销售商都有一些特殊的销售模式,这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因此,其作为汽车供给侧的一个环节,在汽车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作用常常因利而扭曲。

 

同时,汽车购置税新规对4S店有着不同寻常的刚性约束。一方面,促使4S店严格依法规范开票,解决了汽车销售上随意开票的痼疾。另一方面,4S店规范开票,既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购置税征收的合理合法和应收尽收。

 

车辆购置税新规,从供给侧和消费端两侧明晰了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有助于涵养车市供需两端的税收意识。当然,也有助于扶正消费者对于“优惠让利”的意识。通过税收法定带来的优惠,更具公平性和确定性。对于4S店而言,新规促使严格依法开票,这堵住了4S店的某些不当之利,但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则是长期利好。更重要的是,新规也堵住了税收的“跑冒滴漏”,保证了税收的应收尽收。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编:李艳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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