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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被移民、被强拆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6-03-05 | 作者:admin  | 来源:产新网 | 点击: 1404 次

   高端观察据产新网讯: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的部分村民日前致函媒体,对当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相互串通扩大移民规模、2000年乌江村新滩渡口“6.11”沉船死亡43人事故、德江县无偿投放乌江村新滩渡口三条船、当地政府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保护古树等事实真相予以披露,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尽快依法调查处理,还原事实真相,给村民们一个说法。


    在一份题为《关于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被移民、被强拆前前后后》的反映材料中,乌江村的村民们陈述了当地存在的几个问题: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扩大移民规模

 

  2005年,因国家修建乌江沙沱水电站,乌江村部分住户和集体的土地在电站工程设计的365米水淹线以下,德江县的移民工作就此展开。乌江村全村共计186户人家,集体所有土地445亩,村民自己开垦的荒地190余亩,全村合计可耕种土地630余亩。经统计并登记在册的实际被淹户数为74户,实际被淹的可耕种土地合计8.79亩,占全村所有可耕种土地的1.38%左右。


   当地政府不想让乌江村的移民在距离本村不超过800公尺的班桃湾集中安置,而要将乌江村移民弄到距离本村将近40公里外的青龙镇去集中安置。而且是无论有没有被水淹的都要全部迁走,一户不留。其主要目的,一是为防止因实施霸占乌江村新滩渡口的阴谋而导致发生的6.11特大事件的真相暴露;二是扩大移民规模,从中进行暗箱操作,捞取巨大的非法利益;三是当乌江村全村远迁他乡,户口和身份证都改成外乡人后,持青龙镇户口和身份证的原乌江村村民,今后是无权干涉属于原乌江村村民的土地开发等相关事宜的。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发改能源〔2012〕29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坚持‘先移民后建设’的水电开发方针……优先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周期……移民安置实施开始后,应及时足额兑现移民安置费用……”


   现沙沱电站工程早已竣工。乌江村因74户在水淹线以下,而强拆全村186户房屋已经三年多。乌江村全村村民至今居无定所,安置费用至今也没有兑现一分钱。


    另外,乌江村被淹的可耕种土地合计只有8.79亩,余下620余亩可耕种土地因德江县政府肆意扩大移民规模,将乌江村全村强迫搬迁到70华里之外,现因无人耕种大多荒废。


    另一方面,将186户村民作“无土”和“自谋职业”安置,明显违反国务院令第471号所规定的五条移民安置原则和贵州省政府的相关移民安置规定。

 

     “6.11”沉船事故与乌江村集体毫无关系

 

   2000年6月11日乌江涨水,在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6.11”沉船事故。该事故发生时救起17人,捞上岸的死亡人数为22人,被大水冲走失踪至今的21人,该次事故直接造成死亡43人的悲惨事件。


    事故之后当地政府的调查结果是:乌江村用木船撑渡,造成特大木船翻船事件。县政府为了水上交通安全,取缔了木船经营权,替换为铁制结构的机动船,并由政府委托个人经营管理。


   德江县政府关于(2000)6.11特大事件的最后一次公开结论是《德府纪要〔2014〕51号》会议议定:“一、关于渡口船舶权属问题。由于乌江村不具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为规范船舶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乌江村渡口船舶产权收归桶井乡人民政府所有并负责监管,桶井乡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其实,(2000)6.11特大事件与乌江村集体村民没有半点责任,全是桶井乡政府为霸占乌江村新滩渡口一手造成的此次惨祸。


   德江县桶井乡政府的某些人,瞄上了乌江村百年古渡口这块“肥肉”。为达到打乱乌江村新滩渡口的经营管理秩序、霸占乌江村百年古渡口这块“肥肉”的目的,1999年间,他们暗中挑唆指使本村村民安某超私自用自家木船强行参与古渡口推船渡人的经营活动。


   2000年6月11日逢集,乌江涨水。安某超有多年撑船的经验,在明知钢质机动大船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承载超过50人,遇到涨水还要酌量减少乘坐人员的行船规矩的情况下,居然用自家的小木船严重超载,导致最后将其木船压沉,酿成惊人惨案。简而言之,此次特大事件,明显有人为故意造成之嫌。


   必须强调,1996年底,为解决乌江村全体村民照明用电的问题,全村一致同意,将本村的新滩渡口经营承包期限定为五年,承包费定为16200元,一次交清。承包人为本村村民安某宣。时间从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


   而事故的肇事者是安某超,肇事的船也是安某超自家的小木船,与乌江村集体无任何关系。此次事件中,肇事人安某超不是乌江村集体所推荐;肇事的船也不是乌江村集体所有;肇事后为他人隐瞒事件真相顶罪去坐了6年牢的也是安某超。


    总之,整个6.11事件没有乌江村集体半点责任。当地政府所谓的“由于乌江村不具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完全是欺上瞒下的谎言。

 

    “无偿投放乌江村新滩渡口三条船”的猫腻

 

    “6.11”沉船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中的某些人相互串通,又接着实施了一系列涉嫌违法的活动。


   首先是相互一唱一和的将整个事件强加给乌江村,并以此为由,巧妙地以取缔乌江村集体的木船经营为借口而实际取缔了乌江村集体的渡口经营权。


   其次,由德江县出面以重视民生、体贴群众及为了水上交通安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用国家的钱先后订购了三艘铁制机动船投放乌江村新滩渡口,“并由政府委托个人经营管理”。而政府委托经营管理的这个“个人”,就是造成死亡43人的(2000)6.11特大事件的肇事者安某超。


    在安某超服刑期间,渡口及政府投放的船,由桶井乡政府指定暂由安某宣代管。安某超出狱后,就无条件地交由安某超经营管理。


   桶井乡政府中的某些人千方百计地将政府出钱购买投放到新滩渡口的船包装成“服务性质”的船舶。但在铜仁市地方海事局的登记册上,白纸黑字的赫然登记着:“船舶所有人及地址:(是)桶井乡人民政府;而船舶经营人及地址:(就是)安某超”。


   桶井乡政府中的某些人口口声声地说“不存在承包费”,在政府的红头文件里断然否定说“沙沱电站断航补助费与新滩渡口的渡船无关,故该渡船没有断航补助费”,究竟是在糊弄谁?

 

     盗窃古树的案件被包装成“行政行为”

 

  2012年5月,当地政府以度汛促搬迁全面展开,催促乌江村全村往安置点青龙镇搬迁。到2013年3月25日,全村搬迁结束,全村村民都在青龙镇附近租房住。2013年5月有村民回乌江村时发现,乌江村的两棵百年古树被人盗走了。这两棵古树一棵黑塔树、一棵黄果(角)树(也有叫‘黄褐木’的)。其中的黑塔树,早在2005年就有重庆老板亲自到乌江村来买,出价50万,乌江村集体嫌钱少没舍得卖。现在,趁全村搬迁初到青龙镇尚未安顿妥当之机,神不知鬼不觉地就将乌江村集体的这两棵古树盗走了。


    后经乌江村村民自发调查查明,是桶井乡林业站站长张某军与乌江村村委主任安某阳出面带人将两棵树挖走盗卖。


   村民们将此事及乌江村一系列被侵害权益事件和桶井乡政府中涉嫌贪污的几个领导实名检举到德江县政府,县政府违反国家关于实名举报的相关保密规定,将举报信转给桶井乡的这几位领导,并由这几位被村民举报涉嫌贪污的领导组成调查组,调查他们自己涉嫌贪污的事实。


   村民们后来查明,趁乌江村全村都搬迁到数十公里的青龙镇之机,桶井乡林业站站长张某军与乌江村村主任安某阳带人来乌江村盗挖古树,在挖安某诗家晒坝旁的黑塔树时,被安某诗撞见,于是张某军说给安某诗8000元,作为古树“遮掩土地阳光”的“赔偿”。


   安某诗知道黑塔树的价值,当时表示8000元太少,张某军威胁说“这不是和你做生意,你如不愿意,到时你一分钱也得不到,政府将强行移植。”张某军当时给了安某诗3000元,古树运走后又给了5000元。


   乌江村另一棵被盗古树(黄果树或黄褐木)长在村民杨某恒家土地的边上。盗挖古树时,损坏了杨某恒家邻近古树的部分土地和青苗。除了给100元的青苗补偿外,他们还给了杨某恒3000元的“土地损坏补偿”。


   乌江村古树被盗一案,仅已知的封口费他们就付出了11000元。而桶井乡政府在2013年9月1日出台的盖有政府大印的红头文件第四页含糊其辞地说:“实物指标调查时该4棵树已计入村集体实物指标,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用材成树为20元每棵”。


   如上所述,一桩盗窃乌江村价值数百万的古树的案件,被德江县桶井乡政府以“人民政府”的名誉,用盖着政府大印的红头文件包装成政府的行政行为。


   当地政府部门某些人的一系列违法乱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暂时还无法估算,现阶段的危害事实是:一、乌江村620余亩土地原承包人远离自己的土地数十公里,基本不能正常耕种和料理,面临全面荒芜的结果;二、乌江村村民在新的搬迁环境中没有土地、没有工作,因此也就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最终可能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

 

   因修建沙沱水电站,当地政府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行事,若干年来,乌江村的村民们未拿到一分钱的安置费及各种依法应得的补偿费用,以及因修建沙沱水电站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强行贪污乌江村新滩渡口200万断航费等若干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村民们按照省高院的指导,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德江县和铜仁市政府。2015年6月16日交《诉状》后,铜仁市中级法院不立不裁,村民依法向省高院进行投诉。


   此“投诉”交到贵州省高院后不久,接到铜仁市中级法院法官王某某的电话,叫我们再去铜仁交诉讼材料。我们去了,又一次交了材料。之后,法官王某某叫我们第7天去法院一趟。我们去了。给了我们一个《不受理裁定书》。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到贵州省高院,而贵州省高院又叫我们将材料交给铜仁市中级法院法官王某某。至今,案件还是没有得到审理。


   由于《上诉状》递交数月没有裁定,3月3日,乌江村村民安某强、安某、张某国、杜某松、晏某香、安某等人前往省高院询问情况,被告知“31日前可以拿到裁定书”。这样,上述村民就回家。快到家时,却被当地派出所抓了。他们不知道自己因何被抓,因何被限制人身自由。


 “在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行事,尽快对村民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还原事实真相,给村民们一个说法。”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桶井乡乌江村的村民在反映材料中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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