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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租客物品未清空,房东能继续索要房租吗?

时间:2024-04-29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2878 次

租房合同到期后不续租,但租客在退租后物品并未清空。东城法院422日发布消息,法院审理了一起“租客遗留部分物品,房东继续索讨房租”的案件。法院判决,租客需支付合理期限内的占有使用费,但因房东未履行及时收回房屋、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索要其余部分的租金未获支持。

 

李某承租洪某的房屋于20236月底到期。当年6月,双方同意租期到期后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625日,李某从租赁房屋内搬离,但洪某收房时发现屋内仍遗留李某部分物品未搬出,因此洪某不同意退还押金。李某也没有交还房屋钥匙。630日,洪某将房屋换锁,安装监控。后洪某曾联系李某清空屋内物品,李某未予回复。

 

洪某认为,李某在租赁期满后,在房屋内遗留物品且未及时清空,造成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371日至2023117日期间的租金34000元,这是按照市场价格每月8000元计算而来,同时要求李某归还剩余钥匙并清理房屋内遗留物品。

 

被告李某则表示,他早在2023625日就搬离租赁房屋,并口头告知洪某已将房屋腾空,同时也将部分钥匙交还至中介处,因此双方的租赁关系已于2023625日解除。关于房屋钥匙交还问题,李某表示,自己2023625日将常用的木门大门钥匙交至中介,防盗门平时不使用,所以忘记归还,卧室房门一直未锁,因此其余钥匙未归还。另李某表示因双方当时关系较好,知道洪某需再次出租房屋,因此搬走时曾告知洪某房屋中遗留物品归洪某自行处理。李某认为,自625日洪某将房屋钥匙更换安装监控后,他从未进入该房屋,更未使用该房屋,因此不同意向洪某支付该期间使用费。

 

诉讼过程中,洪某提交的涉案房屋照片若干,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内留存李某的一张上下铺床、若干柜子等。双方于2023117日至涉案房屋处,李某将涉案房屋其余钥匙归还洪某,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清出。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已于2023625日实际控制涉案房屋,涉案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考虑到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部分物品,洪某曾要求李某清空物品而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洪某放弃房屋内物品,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洪某作为出租方具有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不得以屋内有承租人的物品为由无限期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洪某2023626日至20236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并驳回洪某其他诉讼请求。鉴于李某此前的押金洪某未退还,洪某应将扣除1100元占有使用费后的剩余押金退还至李某。

 

一审宣判后,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法官黄碧珍分析,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出租人洪某在承租人李某实际搬离房屋、合同解除后,虽然李某仍有部分物品遗留,但洪某未及时收房、避免损失扩大,亦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黄碧珍提示房屋出租人,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出现同类问题,出租人即应采取减损措施。可在处置承租人财物时,及时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清空物品的合理期限。而租客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腾退房屋、清空物品等,确保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避免因履行义务不当给出租方造成损失。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责编:长弓    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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