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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新规出台

时间:2020-08-23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1011 次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河北省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专项资金,包含“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和“农房保险补助”两大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等原则。

 

根据支持内容不同,“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分三方面进行管理。用于支持抢险救灾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管理;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的资金,作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管理;用于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资金和日常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灾资金,作为日常救灾补助资金进行管理。

 

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方面,河北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可及时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同时可根据灾情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安排省级财政预备费支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所安排资金与中央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方面,对于河北省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省级和市级将分别给予各县(市)一定补助。其中,对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也将给予一定补助。

 

自然灾害日常救灾补助资金方面,省级将根据各地冬令春荒期间灾情向中央申请补助资金,并统筹省级资金一并补助县(市)。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资金每年由省级向中央提出资金申请并按规定及时拨付。

 

农房保险补助是指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农村住房风险管理,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参加农房保险,代为缴纳参保费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房保险参保保费由财政负担或财政和农户等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参保县(市、区)给予一定保费补助。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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