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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九旬老人与儿子对薄公堂十一年

时间:2016-08-06 | 作者:未知  |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 点击: 1185 次


已九十高龄的华择邻老人


核心提示:1926年1月出生的华择邻,是江西省上饶市人民医院退休医师。2005年开始,为确定一幢民宅的权属关系,与次子华青打起官司。如今,十一年已过去,信州区人民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七次判决,但就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责任。现在虽然案子了结,但事情未了,留下的纷争还在。为此,已有上千次跑到法院和检察院去申诉投诉的华择邻,于2015年11月30日,再次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希望在有生之年他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 

        江西上饶:九旬老人与儿子对薄公堂十一年 

            ————一案七次判决、五种不同判法、案子虽结、但纠纷依在 


是独资建房还是合作建房? 

    华老告诉记者,1999年2月至1999年8月,他向有关部门申请在本市信州区东瓦窖第一村民小组建房,交纳了土地规划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2002年9月26日,我妻子谢桂枝与侯利水签订了建房协议,华青作为儿子,在父母建房时只是代为父母处理一些事务,也是作为儿子应尽的义务,在此之间只是形成一种代理关系。 
    妻子与侯利水签订了整栋房子的《建房协议》后,由侯利水施工完成架空层,地下室214.66平方米,一层187.14平方米,共计401.8平方米。在房屋建至第二层完工后,因有关部门阻止而暂停建房,但他妻子与侯利水的《建房协议》并未终止或解除。“暂停”建房期间,在他和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华青又与方伦洪私自签订了所谓的《建房协议》。按华青与方伦洪签订的《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每平方米265元计算,建房费用应从第二层开始计算,第二层195.31平方米,造价51757.15元。第三层98.28平方米,造价26044.2.元,两层总计77801.35元。 
    华择邻说,实际上,华青分7次从他手中拿走16.2万元,并写了收据,明确写明“用于谢桂枝建房用。”加上前期工程费用4万元,共计20.2万元。 
    然而,华青却说这栋房子是自己和父母一起共同出资建造的,而华择邻认为这栋房屋是他和妻子俩人建造的,华青只是帮忙而矣。为此,2005年1月31日,华择邻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确权。 
 
华青所签订合同与付款金额存疑 

    华择邻认为,华青与方伦洪签订的建房协议是无效的。他妻子与候利水签的《建房协议》中明文规定的架空层收取费用4000元,候利水施工完成后,华青与方伦洪提供的“合资建房实际面积及土建付款情况”和收条篡改为底一层费用48400元,仅这一项就多计取了人民币44400元。华青通过虚构房屋造价和房屋造价的鉴定,以实际所谓的造价超过他妻子所预付的建房款,造成合资建房的假象,掩盖其日后非法占有我住房的目的。 
    华择邻告诉记者,2003年1月6日,作为甲方的华青和乙方的方伦洪假建房协议中第九条付款方式:建房款分三期支付,余下3%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一年后支付。2003年8月4日,方伦洪收到华青一次性支付的全额工程款22.95万元一张整白条。白条未按假建房协议分期付款、并提前一年将全部工程款一次付清,令人生疑。 
    华青在原审时说:架空层、地下室、第一层是由侯利水施工的,最起码候利水所做的这部分工程款应该由侯利水领取,这部分施工款也轮不到方伦洪来领取,方伦洪还出具一张22.95万元收条。华青请的(包工头)也是证人侯利水在调查笔录中说:该房屋“总建筑工程款大约为17.4万元至17.6万元之间。”综上所述,华择邻认为华青提供的“方伦洪出具收条”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22.95万元工程款与实际华青编造工程款金额不相符,签订的协议和收据也完全是虚假的、虚构的。 

两份鉴定价格相差悬殊 

    房子到底花了多少钱?为此,法院委托上饶市价格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人民币48.074914万元。 
    华择邻认为,以上饶市价格鉴定中心的结论,推测出当时上饶市2002年至2003年私人建毛坯房每平方价格为980.72元,而华青与方伦洪签订的《建房协议》中约定每平方米为265元相差悬殊,因为每平方米造价265元也是华青认可的。而实际情况是,当时私人建房造价也就是每平方米220元,商品房价格也只是每平方600元至700元。我的房屋面积为704.2平方米,加上花费4000元做的架空层、地下室214.66平方米,合计总造价15.8928万元,也就是这幢房屋的实际造价。 
    为了还原毛坯房的真实造价,。2015年11月15日,华择邻委托上一级鉴定机构,江西省南昌市具有甲级鉴定资质的江西大信成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幢房屋工程造价鉴定造价为14.4817万元。 
    华择邻认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上饶市价格论证中心对争议房屋造价进行鉴定,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以下诸多疑点: 
    1、价格鉴定结论书没有工程测量数据、没有工程施工图纸及勘验报告。 
    2、私人建房的建筑材料本应该以实际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为结账依据。私人建房建筑材料套用《上饶工程造价信息》或上饶市信州区市场指导价是错误,上饶市哪一家老百姓建房是用信息参考价。该房屋建造是总承包形式,也就是包工包料和实际建房价差没有任何关系。 
    3、估价部分7.35208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和华青出示白条子一样没有什么区别。 
    4、私人建房取费如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流动施工津贴、利润、等高达10.728711万元,试问上饶市哪一家老百姓建房要交这样的费用? 
    5、价格鉴定结论为人民币48.074914万元。也就是说建造这栋房屋除买地、架空层桩柱、基础完成后,额外还要花48.074914万元才能建成这样的毛坯房。 

华青及候利水拒绝采访 

    记者为此联系了华青,华青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记者又联系了候利水,候利水也拒绝采访。 
    记者采访了华择邻的女儿华彤,华彤告诉记者,听我妈妈说,当时叫她两个哥哥一起帮助建房,华青只是代表我妈妈付款、监督一下材料是否合格。房子是我爸爸妈妈建的,并打算在这里办一所医院。后来妈妈在外面听到华青说,他也出了一点钱,妈妈就叫华青过来把账结清,华青一直未结。后来妈妈病危直到去世,我多次打电话给华青并发短信,当时华青在外旅游,没有接我的电话,也没有回短信。因为妈妈要华青结账,华青生妈妈的气,所以妈妈去世前,也未能见华青一面。 

一审法院张冠李戴判归属? 

    2006年7月30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信民一初字118号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信州区东瓦窑的一幢房屋按现状靠东边一套靠东边的空基归华青使用和占有,西边一套及靠西边空基归华择邻使用和占用。驳回华择邻要求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确定给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华择邻不服,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饶中民一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118号判决,发回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11月9日,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驳回华择邻的诉讼请求。2008年7月21日,华择邻再次起诉(反诉被告),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信民一初字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信州区东瓦窑的一幢房屋按现状靠东边一套靠东边的空基归华青使用和占有,西边一套及靠西边空基归华择邻使用和占用。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华择邻不服信州区法院判决,又上诉。2009年3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503号,撤销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信民一初字109号判决,驳回华择邻的诉讼请求。华择邻又不服,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华择邻的再审申请。 
    华择邻认为,我妻子谢桂枝与被申请人一种代理关系,我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明断是一种代理纠纷,确认我夫妇是诉争房屋的建造人,并未诉请要求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这也是在司法裁判之内。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以诉争房产是否为违法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无法确定效力,驳回我的诉请,违反了我的诉讼请求及司法裁判宗旨,该判决确有错误。 
    华择邻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503号,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15年2月15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出赣检民(行)监(2014)3600000116号民事(行政)抗诉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以诉争房产未办理所有权证等合法建造的手续,诉争房产的效力待定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属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确定房屋是独资的还是合资的,而不是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其次,不是要求法院对该建筑是合法还是违章作出判决。特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再审依据是一份有争议的鉴定 

    2015年9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上饶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房屋造价远远高于华择邻的出资数额,涉案房屋必然还有其他出资人。由于除华择邻外,华家子女中只有华青参与了建房、出资,依涉案房屋的造价鉴定,可以确认华青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投资,华青也应是涉案房屋的出资人。因此,涉案房屋的出资人应是华择邻和华青,房屋是双方合资所建。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 )饶中民一终字第503号民 事判决和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08 )信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东瓦窑村东岳路19号房屋为华择 邻、华青合资建造。 
    三、驳回华择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华青的其他反诉请求。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十一年马拉松官司何时了? 

    华择邻认为,江西省高院以一份无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依据,结论为48万余元,华青弄虚作假凭空捏造也只能列出34万元,而实际只有14万余元。法院凭主观想象推断被申请人进行了出资,进而又推导出我与华青是合资建房,是完全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 
    同时,他现在有新的证据证明原价格鉴定是错误的,因此,特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恳请受理。 
    华择邻告诉记者,这个案件经过七次判决、五种不同判法、案子虽结、但纠纷依在,这在全国也属罕见。现在他已九十高龄了,为此事,他已经上千次跑到法院和检察院去申诉投诉,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

责编: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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