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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单位车辆未空编前不得购置新车

时间:2018-10-24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00 次

记者10月23日了解到,《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日前发布。


《办法》规定,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公务车,应当继续使用。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公务车可以更新。同时,《办法》对公务活动用车及出行方式作出了相关规定。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者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者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此外,《办法》还提出,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等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


机要通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办法》中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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