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股权之二十一:从一亿多元年薪说起
最近,某公司高管年薪1亿多元的话题引起众人的关注和议论。这不是个别现象,美国华尔街不少公司亦是如此。我们今天就说说为什么会出现公司高管拿巨额薪金的现象,此行为是否有合法性?
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
我们先从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说起。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是公司薪酬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激励人才创新、创造的重要手段。当下,国内上市公司多数设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来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薪酬结构由其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其操作的主要流程是:根据公司的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监高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董监事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从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来看,公司董高监的薪酬数额的确定,董事会起着主导作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公司董监高的薪酬规则,这就出现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薪酬越来越高、高的离谱的现象。
根据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的年度薪酬分配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拿取巨额高薪的个别职位(除有特别贡献的职业经理人外)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代理人,巨额薪酬往往会在股东会上顺利通过。巨额薪酬的取得是公开的,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由制度规则支持的。
董事高管巨额薪酬合法性的判断
当下多数的法律界专家认为,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事务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筹,受法律保护,无论薪酬如何的高,怎么的不合理,公权力也不应介入。我搜索了司法判例,没有找到相关的内容,也就是说相关案件还是空白。
从一个正常人可以接受的观念来看,如果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对公司做出了重大贡献,真实的绩效非常高,对其给予一定比例的高额奖励,也理所应当。现实中,极少数公司在盈利很少或者负债的情况下,董事高管拿走巨额薪酬,这就太贪婪了。公司这块蛋糕总值是确定的,从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来看,一部分人拿走的多,其他人(股民、员工等)就会少拿,甚至一分拿不到;从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来看,极少数人拿走的多,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必然减损债权人的权益实现。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在盈利很少、虚假业绩,或者负债的情况下,极少数董事高管拿走巨额薪酬,虽然薪酬的发放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但该行为明显减少了公司财产,也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具有非法性。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上市公司,在非上市公司中也大量存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已意识到此现象的严重危害性。2021年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这是很及时的监管措施,但适用范围和法律效级上还需要扩大和提升。
薪酬分配制度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和分配公司的薪酬,在贫富差距过大,走向共同富裕的今日中国,更显得紧迫而意义重大。
作者系北京格鉴律师事务所李建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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