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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救灾物资走高速,该不该免收通行费?

时间:2025-10-13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163 次

 

作者:陈广江

    据媒体报道,109日,知名公益人士胡某发文称,他向广西百色市德保县慈善促进会捐赠一批抗洪救灾应急物资,也向当地报备过,但经过高速公路时被收1180元通行费。10日,广西高速客服回应称,相关部门正处理此事。

    按正常的理解,支援抗洪救灾而且已经报备的车辆,应该免收高速通行费。此次事件的特殊性,还在于捐赠者胡某是一位双腿残疾、靠拾荒和摆摊为生的公益人士。正因此,不少网友认为收费站的做法令人心寒。

    对于胡某的善举,当地也很认可、感动。德保县民政局副局长试图私人承担这笔费用,一些干部也自发凑了2000元打算补偿胡某,但均遭拒绝。换言之,这不仅仅是钱的事,胡某想讨个说法。

据报道,德保县慈善促进会通过当地政府协调广西高速,被告知无政策依据免除“地方性救援”费用,仅“全国性应急情况”可免费。救灾也区分“全国性”与“地方性”?这种经不住推敲的说法,引发了更大的质疑。

    那么,胡某的情况,到底该不该免除高速通行费?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如果胡某仅向县级政府部门报备,而未经省级政府批准,被收取通行费也无可厚非,收费员若擅自免费放行,或涉嫌失职。

    20191月,为降低制度门槛,打通社会救援车辆免费通行的审批渠道,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只要通过了网上申报系统,即可享受免费走高速的政策。

    有人分析,这套网上申报系统知晓率低且操作复杂,胡某可能仅向地方民政部门进行了报备,而未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申报但未通过,因此才被收了通行费。此外,上述通知的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失效,该政策能否延续也是未知数。

    以此观之,胡某这种公益行为,似乎无法享受免费通行的政策。事实上,社会救援车辆被收取通行费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现实中,有些收费站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灵活化、人性化处理,对社会救援车辆免费放行,而有些收费站则会板起“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生硬面孔。

   千里迢迢去救灾,却被拦下收过路费,这让不少爱心人士倍感委屈、心寒,也不符合公众朴素的价值观念。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社会力量在救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该对民间救灾车辆收取通行费。

    但客观讲,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也应坚持“按需、就近、规范、有序”的原则,不设门槛、混乱无序,恐怕是不行的。平衡社会善举与制度规则之间的冲突,需进一步简化优化民间救援审批流程,破除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让数据多跑路,让善行少阻碍。

    总之,民间公益的热情需要善待和呵护。此事已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相关部门应尽快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陈广江)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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